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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县的初审
元代狱讼的程序,都先从司县理断,后视刑罚轻重,逐层上移覆审,不得越诉。
只有官员于审理时,有偏徇或理断不公的情况,告诉者才得“别有赴诉”,“直赴上司陈告”。此举,使路、府、州、县官府,各有所责。但,司、县审理的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一日务开,三月一日务停,首尾一百五十日。”此间,遇有假日、年节等日期,依例暂停受理。
据胡祗遹所言:每月先除讫刑禁假日四日,计二十日。又除讫冬节、年节……计三十七日。中间或遇同仕、上官下任,……大约又除讫十余日。总计五十日。余外断决词讼者,只有一百日。
若狱讼事涉不同户计,需要约会审理,或事据不足,官府需要查访补强证据,则易拖延诉讼时间,致使官府审理其他狱讼的时间,更为短暂。如胡祗遹言:
或遇两衙门约会相关,或干证不圆,或勘会不至,或吏人事故,经两吏人手,又虚讫十余日,中间止有八、九十日,理问辞讼。又以监视造作、劝农、……得问民讼,多不过五、六十日。
这是因为,约会制度的施行,系因狱讼分属不同户计时,牵涉不同的官府管辖。
所以,必须由告诉双方的官府,相互约会,共同审理、判决。依例,狱讼双方的官府,需约会审讯时,若一方三次不到,则由另一方迳行审决。此举之利,据张养浩(-)言:
讼有相约而问者,不可承一时之忿而枉加拷掠也。若僧道、若兵卒,诸不隶所部者是也。
然而,官府相互约会,从时间、地点的选定,到审讯、判决确定,程序繁复,耗时甚久。况且,常有“奸吏反藉约会,虚调关文”,郑介夫曾言:“凡有公讼,并须约会,或事涉三、四衙门,动是半年,虚调文移,不得一会。”
为此,诉讼者必须久禁牢狱,直至约会结束。元代,不论有无约会的审讯,如逾时限未决,诉者须还禁牢狱,至隔年“务开”后,继续审决。此亦民讼常“动经一年、二年不决”之因。对此,胡祗遹曾言:聪明疏通,公勤廉干者,能决几事?……倏忽之间,又复务停,所以有十年、八、九年不决之事。
郑介夫亦言:“今小事动是半年,大事动是数岁。婚田钱债,有十年、十五年不决之事。”
狱讼之审理、判决,需由所有正官,共同“圆坐商议词讼,理会公事”,围议连署后,方可决遣。此制,防止“县令专制一县之事”,立意良美。
但,官员间意见不合时,常相互掣肘,则狱讼难决。胡祗遹曾言:“署员太多,……躭误政事,文案丛杂,前后不一,议论纷纭,是非无定”。这种情况,易造成“十羊九牧之挠”。如元初,彰德路总管王遵欲治不法工匠,“同僚以相假藉示并容为言”,意见不合。西京路 总管赵桩龄,欲阻止朝廷采女之策,“同列危之,避不连署”。
太湖县尹李镇安,因治奸吏,得罪僚属,所决狱事,“同官辄异议”,并“共造非语,谮君(李镇安)于行部使者”。至大时,新建县(今江西新建)有狱不决,县尹王有元(-)独决,“同官媢疾”,以飞语中伤王氏。
当涂县(今安徽当涂)有民驾舟溺死人,官府“累谳不决”。畅师文(-)察冤,
欲纵之,遭“吏持不可”。武、仁之际,归安县(今浙江湖州)有民犯杀人罪,典史徐泰亨(-)得冤欲平反,遭“吏持不可”。
覆审的流程
司、县断决后的狱讼,不分轻重,需呈移上司如州、府、路,或行省、廉访司等官府覆审、详谳无误后,方可执刑。如《元史》载:“(罪)无轻重,并结案上省部详谳。有司辄任情擅断者,笞五十七下,解职。”这个程序的优点,在于慎刑。换言之,狱讼判决的确立,须经由两、三,甚至四次的审理无误后,才能定谳,减少违名错判的情况。张养浩即言:
在狱之囚,吏案虽成,犹当详谳也。……须尽辟吏卒,和颜易气,开诚心以感之。……如得其冤,立为辨白,不可徒拘阂吏文也。
如中统时,淄莱府(今山东淄博)有死囚六人,狱具。总管刘秉恕“疑之,详谳得其实,六人赖以不死”。至元三十一年(),栾城县(今河北栾城)有民因“盗杀人取财”入狱。经真定路(今河北正定)总管姚天福覆审,究得实情。
元贞元年(),兰溪州民叶一、王十四,有美田、良宅,官欲夺之,“诬以事狱”。州、路之审,不得实情。事闻于省,以“理问所推鞫之”,方决。大德二年(),兴元路(今陜西汉中)属县,有妇毒杀夫,遭逮入狱,狱具上呈。总管王利用(?-?)覆审,平其冤情。庆元路推官田思温,凡“州、县以成案上郡”,必“反覆详审,以求其冤”。
然而,覆审的缺点,则因覆审程序的繁复,耗时甚久。常有两家争执的狱讼,虽于初审时狱具,因覆审的程序未完,相关人等仍需羁押于牢狱内,形成滞狱。胡祗遹曾针对覆审的耗时,建议“州、县可决者,随即批送。必不可决者,状尾批令自勾。……府官五日、十日一销照。”但是,此建议未能落实。这是因为,如有地方官员不依覆审程序,擅断狱讼者,加以重罚。
所以,有州、县恐负罪责,狱事常畏事不决,将狱讼“妄行作疑,申州申府”。朝廷就曾指责地方“司、县官,多有见禁合待报重刑,一、二年不解本路、府、州起数,……有合摘断罪人,亦不敢擅便与决,是以淹禁数年。”为此,苏天爵即言:“(罪囚)罪状昭著者,不得明正典刑。事涉疑似者,不敢轻易释放,岂惟淹延囹圄?”
如延祐五年(),利州(今河北凌源)民田长宜,以逼暴的手段,强迫收继寡嫂(田阿叚),遭寡嫂告官入狱。经州断决,呈大宁路(今内蒙古宁城)覆审。官员以为,虽属重罪,但收继已成,“事(指收继婚)干通例”,“诚恐差池”,不敢议拟、判决,转呈行省、刑部审决。
面对上述情况,胡祗遹即言:
近年,奸贪官吏,恐负罪责,事事不为断决。至于两词屈直,显然明白,故为稽迟。轻则数月,甚则一年、二年。以至本官任终,本司吏更换数人,而不决断。
苏天爵则认为,官吏假借覆审之名,舞弄作弊,亦为败坏狱事的主因之一。如至大三年(),尚书省宣使脱因不花、冉某,至广东宣慰司“开读诏书,释放罪囚”。然,二人无故坐驿一百余日,“挟势取要,科歛打发钱物”,威吓官吏。甚至,虚调文移,以“见问大辟囚人凌(凌震)宣慰,放令出禁”。
最后,亦有因文移遗漏,疏忽覆审,延迟判决之例。如至正时,有嵊县(今浙江嵊州)“妇遭诱卖”与新昌县(今浙江新昌)“夏子兴遭诬服”两案,上呈路府覆审,竟因官府案牍参错,延迟审理,使狱事“岁久无验”,难以结案。上述案例,反映官员的疏忽、不用心,致使狱事积延。
参考文献:
《元典章》《紫山大全集》《元朝的狱讼管辖与约会制度》《元代的司法制度-特别关于约会制》《史潮》《三事忠告》《历代名臣奏议》《行省制度研究》《师山集》《东维子集》《秋涧先生大全集》《牧庵集》《东山存稿》《巴西集》《圭塘小稿》《金华黄先生文集》《元史》《元文类》《畏斋集》《滋溪文稿》《南台备要》《玩斋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