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元代监狱里冤疑滞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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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冤狱、疑狱、滞狱的肇因,可分为事涉人命斗殴强盗,或两家争讼两方面讨论:

就事涉人命斗殴强盗言,主因可分为平人妄指、官员审断能力不佳与官府诬构等方面。

就平人妄指言,系指仇家或平人诬陷被告犯罪,官府虽查无实证,亦难将被告开释。如至元时,仁和县(今浙江杭州)有民遭诬为盗,“官论十九人”,久禁不释。临潼县(今陜西西安)有民刘氏杀女,诬舅姑所为,官府“辩久不决”。

苏三监狱超过六百年历史的监狱

大兴府(今北京)有民遭控杀妻,被捕入狱,“十余年不决”。十七年(),怀孟路(今河南焦作)民马氏、宋氏,被诬杀人入狱,“讼蔓不决”。有妇遭诬为盗入狱,因畏搒掠,只能诬服。陜西有官奴,因事杀官员之子,“反以诬其他奴”,狱讼“历十余年不决”。延祐时,东阿县(今山东东阿)有民遭诬为盗,官府不疑有误,狱具。大宁路(今内蒙古宁城)有人诬告官员不法者,官府逮系被告三十余人,因证据不足,久讼不决。元统时,稷山县(今山西稷山)有民张甲,遭诬杀兄罪,官府久禁难决。

苏三监狱内景

就官员审断能力不佳言,系指官员对于诉讼双方的证词、证据,难辨真伪,致狱事不决。如至元二十三年(),松州(今内蒙古太仆寺旗)民李甲坐杀人罪,因事证不足,使“狱不可竟”。慈溪县有民胡某被控杀人,官府不细探实情,仅以“鞫讯诬服”。延祐时,宁海县(今浙江宁海)有民遭劫,官府捕疑犯三十余人。然,证据不足,历任刑官“皆久不决”。

苏三监狱

泰定时,丹徒县(今江苏镇江)民周某之两子共杀女,“狱久不决”。慈溪县(今浙江慈溪)有盗杀商,官府逮疑犯十五人,“事久不白”。元统二年(),光泽县(今福建光泽)有民丁某遭人杀害,其子报复仇家,投状自首。官员以其情难断,“系狱且数岁”。

苏三囚牢简介

就官府诬构言,系指官府或恣意审理,或争功诿过等因,诬构被告犯罪。如至元时,怀孟路有盗猖獗,官逮平人,妄指为“盗金珠十余人”。至元末,建宁县有民,遭官府诬为盗,“罗织成狱”。至元三十一年(),湖广行省有官库遭盗,官府“讯及平民,株连甚众”,后王显祖(-)推问,始知官兵自盗。大德时,潭州路有妇被告杀夫,在官府拷掠之下,被迫诬服,“囚之六年”。

兰溪县民王乙杀人,乡里多人“以事株连”,官府“锻炼无得,而久系”。乐清县(今浙江乐清)有民,遭官“以剽劫之罪,捕得掠俾自诬,二人以瘐死”。后经推官赵许覆审,“知其冤,即解纵其从九人。”至正十年(),泰州(今江苏泰州)有妇遭官诬陷毒杀夫,入狱,“人莫不知其冤者”。然而,“(高邮)府莫敢决”。

古代监狱

就两家争讼言,主要为田讼、财产、婚姻等纠纷。官员审理时,因事繁难厘归属,或畏于一方之势,以拖待决。胡祗遹(-)曾言:“两家争田,连村受祸”,“废夺农时,破坏产业,……饮恨衔冤,死莫能解。”

如元初,大都路有“执伪劵,奴良民者”案,官府不能辨,“阅六、七年不决”。至元二十六年(),江西有姊告弟“货利潜易金银”,官府虽查无实情,亦“狱久不决”。至元末,婺源县(今江西婺源)“庙有灯油田,掌事者侵盗,讼久不决”。大德三年(),星〔庚〕子县今江西星子)有僧,仗其财势,占学田,夺田租,有司莫能直,“讼连年不决”。

古代监狱

四年(),龙泉县(今江西井冈山)有兄弟争田,互告于官,“数年不决”。大德末,新喻州(今江西新余)有民,因疑似杀人入狱,虽事证不足,官府仍“三年不决”。至大时,虹县(今安徽泗县)有民,为田争讼,官府难断,“十余年不决”。新建县(今江西新建)有民争讼,官府“不决且逾十年”。

余姚州(今浙江余姚)有僧民争田,官府“数十年不能决”。延祐二年(),富州(今江西丰城)有巨室讼财者,“连引无服亲属至数十人”,官“累岁不决”。至顺时,东胜州(今山西应县)有牧地,“为诸人所侵冒”,“讼久弗决”。猗氏县(今山西临猗)有民争田,官府莫辨,置“久不决”。元统二年(),松江府有豪民,强占书院用地,当地儒生与豪民争讼,“搆讼连数岁,不决”。

除上述情况外,亦有许多特殊案例者,如蕲州路(今湖北蕲春)有民,以“造伪币及夺人木”之罪入狱,虽遇朝廷恩赦,官府仍“疑而不释”。或,上司犯罪,下属不敢审决,放任疑狱者。如大德四年(),蔚州(今河北蔚县)有刘帅者,因豪夺民产获罪,官府不敢决。平江路(今江苏苏州)有官犯罪,恃其秩高,执事者畏惮,“不敢竟其狱”。至顺时,潮州路判官钱珍,因事杀推官梁楫,事涉广东道廉访副使刘安仁,“省府官凡六委官鞫问,皆顾忌淹延,弗能白”。又有官员怠忽职守,不用心审决。如延祐时,铅山州(今江西铅山)官吏无心决狱,致“狱讼积岁不能决”,囚满为患。

古代监狱

况且,因为冤狱、疑狱、滞狱的察证、覆审程序,复杂耗时,常有狱囚至病死牢狱内,仍不得释。邓文原(-)即言:“死囚岁上刑曹,类延缓不报,瘐死者多。”如至元时,有宪台佐贰官遭诬入狱,直至病死于狱,终未得伸冤。二十七年(),安阳县(今河南安阳)民刘四五等人,因案淹滞至病死。二十九年(),兰溪县民包舍等人,为官府“逼勒虚招作贼”,久禁狱内,致“包舍等二十一名枉禁身死”。成、武之际,镇江路有狱讼,淹延不决,致死损罪囚三十三起,共一百零六名。金谿县(今江西金溪)有民,因案入狱,官府岁久而不决,最后身死狱内。

其实,冤狱、疑狱或滞狱的发生,主因在于官员不用心审决,专擅拷掠而已。如元初,元统二年(),杭州路有民乙,误击甲致死,诬服。系狱二年后,获释。问其为何诬服?乙言:“仓皇之际,惟恐箠楚。但欲招承,偿命弗暇计也。邻里见我已招,遂皆不复言矣。”陶宗仪即言:

若官员问案果决、细心详察,这些冤、疑、滞狱,必能审决。如至元时,昆山州达鲁花赤八资剌,“为政警敏,理断详审。……疑辞冤讼,多所平反”,为民所称颂。元贞时,高昉(-)录囚燕南时,见狱事悬而未决,乃详加审阅,“活冤狱若干人”。

参考文献:

《养蒙文集》《秋涧先生大全集》《金华黄先生集》《宋濂全集.銮坡前集》《元史辞典》《雪楼集》《榘庵集》《滋溪文稿》《元文类》《元朝名臣事略》《道园学古录》《积斋集》《吴礼部集》《野处集》《至正集》《柳待制集》《墙东类稿》《伊滨集》《夷白斋稿》《紫山大全集》《吴文正集》《圭斋文集》《东山存稿》《巴西集》《玩斋集》《九灵山房集》《元史》《元典章》《南村辍耕录《至正昆山郡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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