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中后期,江西河道管理的重建有哪些具体措

清代中期河道管理的全面失控,使清政府痛定思痛,决心重建江西河道管理机制。乾隆嘉庆年间,江西官府从编查船只、营汛管理等方面着力解决失控问题,并提出河道巡查之法。道光时期,江西在各府县大力推行派委员弁巡查河道,不断强化对河道官吏、差役的日常管理,同时设立巡河专项经费,配给修缮巡河船只,为巡河工作提供各项保障。加之军事力量和地方士绅的积极参与,以及对船户管控的进一步加强,清中后期江西河道管理制度得以再次重建。

一、乾嘉时期河道管治措施与制度构想

(一)编查管控船只船户

乾隆年间中央与江西官员便多有重建河道管理制度之议,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策略。在此风潮推动之下,乾隆与嘉庆皇帝多次明发谕旨,要求江西政府着力加强河道管治。为此,江西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编查船只章程》《编查船只令保长开报给票记档抽查》《渔船禁止夜捕》《嗣后沿河船只悉令编列字号等》等措施,其主要目的仍以编查管控船只为主,对船只编列与管控提出具体要求。

船只编列字号本属成例,清初便已明确,然日久生惰,逐渐荒废。此时再次重申,虽属无奈之举,亦可见官方对编查船只之法的高度重视。当然,在原先政策基础之上,这一阶段的船只编查也有不同之处,最为显著便是将船只编查与基层保甲的深度联结。

据史料可知,官府意图将船只编列管理之责落至各乡保长,保长对船只的编查、添增、上报负直接责任。将保甲之法与船只编查融为一体,是这一时期船只编查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显著特征。除编查船只外,地方政府还对船户加强了管控。

不过有所不同的是,铅山、玉山两县水运发达、船行兴盛,因而官府将此编查之责落到了各船行之上,以期发挥地方联结作用。当然,对于船行官府也并不不十分信任,一旦船行出现懈怠或与船户勾连作案,亦有重惩之制,由此可见,对于船行船只的管制是这一时期清政府意图强化河道管理的重要抓手。

(二)加强营汛巡河奖惩

清中期江西河面管治失控,与塘汛兵丁管理缺位有很大关联,特别是兵丁走私、兵匪勾连等情形屡禁不止,致使河面不宁。因而,乾嘉时期对营汛的管理也多有举措。一方面,官府再次明晰了汛兵巡查河道之责,重申汛兵必须对水陆要隘加强巡查,同时对擒贼汛兵予以奖赏,以激励汛兵巡河。在此之上,嘉庆六年(),江西按察使制定了《各营汛兵协缉窃案分别劝惩章程》,进一步对汛兵缉拿河面匪徒予以制度规定。

根据材料不难得知,汛兵本有缉捕河匪之责,但以往却常被忽视。嘉庆时期,江西地方政府对汛兵缉匪相关事项予以明文规定,既是河面管治的需要,也是河道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趋势所致。当然,奖赏之外亦有惩处,嘉庆十九年()颁布的《巡查河道员弁兵役如有失事分别惩敬章程》便对汛兵巡河不力情形予以重惩,根据规定,营汛所巡河面若出现盗窃案件,未在限期内捕获,其惩处将不断加深,直至撤回汛弁、革除役差,可见官府对于营弁汛兵巡查河道亦有成文惩治条例。

(三)酌议巡查河道构想

面对清中期江西河面乱象,乾隆后期,特别是嘉庆朝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调整,以期稳定河面、舒畅河道。但无论是编查管控船只,还是加强营汛巡河,大体上仍是延续清初所建立的河道管理制度,并无太大创新,从而也难以根治制度失效的现实。因而这一时期也有不少有关新的河道管理制度提议,其中尤以嘉庆朝江西巡抚温承惠《酌议巡查河道》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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